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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如何認定的?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或者持倉優(yōu)勢或者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制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概念
1. 單獨或合謀,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或者持倉優(yōu)勢或者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
2.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交易;
3.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等方式,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含交易價格、交易量等)的行為。
(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犯罪構成
主體: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構成本罪。
主觀方面:該罪的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
客體:該罪的客體是侵犯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客觀方面: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yōu)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制造市場假象,影響證券、期貨市場。

(三)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刑事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 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shù)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30%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xù)20個交易日內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股份數(shù)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
2. 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shù)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yè)務規(guī)則限定的持倉量50%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xù)20個交易日內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期貨合約數(shù)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
3.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xù)20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20%以上的;
4.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xù)20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20%以上的;
5. 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xù)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并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50%以上的;
6.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lián)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yōu)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7.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yè)中介機構或者從業(yè)人員,違背有關從業(yè)禁止的規(guī)定,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通過對證券或者其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該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
8. 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213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法律責任是什么?: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法律責任是什么?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例題·單選題】關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刑事責任。
310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如何認定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如何認定的?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概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含交易價格、交易量等)的行為:(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犯罪構成。該罪的客體是侵犯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三)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刑事立案標準,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shù)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yè)務規(guī)則限定的持倉量50%以上。
196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是如何認定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是如何認定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證券、期貨市場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資者的利益。一、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認定,(一)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概念,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二)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犯罪構成:該罪侵犯的客體是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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