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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6要約的失效的條件是什么?: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提示】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遂向乙公司發(fā)出撤銷要約的信件。
01:31要約如何生效?:要約的生效是指要約產生法律效力,對發(fā)出要約的人產生拘束力。要約生效,不得撤回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受要約人時生效”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人其系統(tǒng)時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要約生效的條件: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在商業(yè)活動和對外貿易中又稱為報價、發(fā)價或發(fā)盤。發(fā)出要約的當事人稱為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稱為受要約人。
04:11要約的撤回、撤銷的內容分別是什么?:要約的撤回、撤銷的內容分別是什么?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被撤回的要約實際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約,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倘若撤回的通知于要約到達后到達,相對人怠于為通知且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要約的撤銷不同于要約的撤回前者發(fā)生于生效后。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2)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
00:20注冊會計師成績幾年內有效?:注冊會計師成績幾年內有效?注會專業(yè)階段單科考試合格成績5年內有效,綜合階段成績沒有年限規(guī)定。
00:51司法考試和注冊會計師哪個難考?:這兩個考試都是很有含金量考試,都是比較難的。難就難在他們考試科目都很多。相對來講,注冊會計師比司法考試難考一些,因為注冊會計師還有綜合階段,綜合階段里還包含財經專業(yè)英語。注會考試是從事審計行業(yè)必備證書,司法考試是從事法律職業(yè)的必備證書,兩大證書含金量都很高。
00:3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是什么?: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是什么?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是注冊會計師六科之一,一共有12個章節(jié),主要內容是民事法律和經濟法法律。所謂經濟法就是調整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guī)制過程中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00:28如何要求管理層撤銷披露?:如何要求管理層撤銷披露?如果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合理確信管理層關于關聯方交易是公平交易的披露,注冊會計師可以要求管理層撤銷此披露。如果管理層不同意撤銷,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00:50哪些情況會產生無效、效力待定、可撤銷合同?:哪些情況會產生無效、效力待定、可撤銷合同?1. 無效合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的合同、以虛假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公序良俗的合同。2. 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3. 可撤銷合同: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受欺詐訂立的合同、受脅迫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下訂立的合同。
02:12什么是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所謂經濟法就是調整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guī)制過程中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試題型:單選題共24個小題,單選題有四個備選項,每小題只有一個正確答案。單選題是難度最小的題型。多選題共14個小題,多選題有四個備選項,3.案例分析題。案例分析題共四個題目,每個題目的分值不盡相同機考試題中會標注分值。前兩個題目的分值均為10分,第四個題目的分值為18分。
00:31注會考試幾年內有效?:注會考試幾年內有效?注會專業(yè)階段考試5年內有效,對在連續(xù)5個年度考試通過專業(yè)階段考試全部科目的考生,財政部考委會頒發(fā)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專業(yè)階段考試合格證書。注會綜合階段考試沒有時間限制,通過專業(yè)階段即可報考綜合階段。
00:22注會經濟法怎么考試?:注會經濟法怎么考試?注會經濟法這一科采用的是閉卷、計算機化的無紙化考試方式。考試題型包括單選題、多選題以及案例分析題。考生們在計算機終端獲取經濟法試題、作答并提交答案。
05:43什么是撤銷權?被撤銷又有怎樣的法律后果?:撒銷權是權利人以其單方的意思表示撒銷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權利。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請求人是否享有撤銷權,5.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成立時具有法律效力,【解析】因脅迫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下列關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表述中,A.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一經撤銷:B.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亦稱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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