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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謹慎保管和記憶你的密碼,以免泄露和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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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屬于票據權利善意取得?
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之票據權利,受讓人依照票據法所規(guī)定的票據轉讓方式取得票據,并且“善意”、“無重大過失”且“支付相當對價”,則可以取得票據權利的法律制度。
票據權利善意取得情形:
(1)轉讓人從其前手取得票據權利時,其前手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舉例】A對B簽發(fā)轉賬支票,B取得票據后患精神病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但仍將支票背書轉讓給C。C又將支票背書轉讓給D。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B對C的背書行為無效,C不能取得票據權利,因此,B仍然是票據權利人。C對D的背書轉讓時,C沒有處分權,其實質是在處分B的票據權利。
A→B(無行為能力)→ C → D
D取得票據權利,B喪失票據權利。
D可以找A承擔票據責任嗎? 可以
D可以找B承擔票據責任嗎? 不可以,因為不具備行為能力。
D可以找C承擔票據責任嗎?
可以(因為簽章了),還可以追究民事、刑事責任。
【鏈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
(2)轉讓人從其前手取得票據權利時,其前手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舉例】A公司以B公司為收款人而簽發(fā)匯票,B公司受C公司的欺詐而背書轉讓,C公司又背書轉讓給D公司。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C公司未從B公司處取得票據權利。因此,C公司對D公司的背書轉讓,C公司沒有處分權,其實質是在處分B公司的票據權利。
A→B(被欺詐)→ C → D(善意)
D取得票據權利,B喪失票據權利。
D可以找A承擔票據責任嗎? 可以
D可以找B承擔票據責任嗎? 可以,因為曾經簽章。
D可以找C承擔票據責任嗎?
可以(因為簽章了),還可以追究民事、刑事責任。
【鏈接】以欺詐、脅迫手段取得票據的,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3)轉讓人從其前手取得票據權利時,其前手的代理人是無權代理,且不符合表見代理的要件。
例如,匯票的收款人是B公司,C公司從B公司受讓票據權利時,明知B公司的代理人并無代理權。這里是狹義無權代理,代理行為不生效力,C公司未取得票據權利。因此,C公司對D公司的背書轉讓,C公司沒有處分權,其實質是在處分B公司的票據權利。

(4)轉讓人并非票據所記載的權利人,但是冒充權利人并偽造其簽章而轉讓票據權利。
例如,A公司對B簽發(fā)轉賬支票,B的票據遺失(或被盜),被C拾得(或盜取)。C對D聲稱自己就是B,并簽下B的名字背書轉讓。C對D公司背書轉讓時,C沒有處分權,其實質是在處分B的票據權利。

D取得票據權利,B喪失票據權利。
D可以找A承擔票據責任嗎?可以
D可以找B承擔票據責任嗎?
不可以,因為未曾在票據上簽章。
D可以找C承擔票據責任嗎?
不可以,因為并未以自己名義簽章,但可追究民事、刑事責任。
【鏈接】偽造人并未以自己名義在票據上簽章,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或者民法上的賠償責任
(5)轉讓人從其前手取得票據權利時,其前手的簽章乃是被偽造的,且轉讓人并未善意取得票據權利。
同上例,并且C對D聲稱自己就是B時,D因重大過失而不知C的說法是假的,或者,D明知B不是C(甚至C與D串通而為),那么,D不能基于C的背書而取得票據權利。這樣,當D對E背書轉讓時,D并無處分權,其實質是在處分B的票據權利。

E取得票據權利,B喪失票據權利。
E可以找A承擔票據責任嗎? 可以
E可以找B承擔票據責任嗎? 不可以,因為未曾在票據上簽章。
E可以找C承擔票據責任嗎?
不可以,因為并未以自己名義簽章,但可追究民、刑責任。
E可以找D承擔票據責任嗎?
可以(因為簽章了),還可以追究民事、刑事責任。
下面我們列舉一道關于注冊會計師考試的例題,給大家說明一下這個知識點在考試中的應用,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例題·多選題】甲受乙脅迫開出一張以甲為付款人,以乙為收款人的匯票,之后乙通過背書將該匯票贈與丙,丙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與丁,以支付貨款。丙、丁對乙脅迫甲取得票據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
A.甲有權請求丁返還匯票
B.乙不享有該匯票的票據權利
C.丙不享有該匯票的票據權利
D.丁不享有該匯票的票據權利
【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權利。行為人合法取得票據,即取得了票據權利,甲無權請求丁返還票據。所以A選項錯誤;D選項錯誤。
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所以B選項正確。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的權利。丙的前手乙沒有票據權利,丙也不享有票據權利。所以C選項正確。
37票據權利取得的方式有哪些?:票據權利取得的方式:(1)有依法接受出票人簽發(fā)的票據;(2)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3)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的票據。票據的取得,必須要給付對價,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
150票據權利的消滅的情形有哪些?:(1)如果票據主債務人向票據權利人支付了票據金額。(2)如果票據權利人向其他票據債務人主張追索權,持票人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但仍享有對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1)對出票人或承兌人的權利,(2)持票人對遠期匯票的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3)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4)對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權利。
57票據權利如何取得?:票據權利如何取得?1.原始取得。持票人不經任何其他前手權利人而最初取得權利,包括發(fā)行取得與善意取得。2.繼受取得。受讓人從有處分權的前手權利人處取得票據權利。通過背書轉讓、保證、付款等票據法規(guī)定的轉讓方式取得票據權利,為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通過質押、貼現、繼承、贈與、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據權利,為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此種繼受取得只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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