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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yōu)惠有哪些基本規(guī)定?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免稅項目有:
1.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自用土地。
(1)包括實行全額預算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yè)單位。
(2)企業(yè)辦的學校、醫(y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自用的土地免稅。
惠的基本規(guī)定20200819095248925.jpg)
3. 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以上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納稅,如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yè)單位(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用地。
【注意】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納稅。
4. 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的生產用地。
【注意】除生產用地以外的生活、辦公用地和農副產品加工廠地不屬于免稅范疇。
6. 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1)自行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zhèn)土使用稅5年至10年。
(2)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納稅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納稅人通過出讓、轉讓、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7. 由財政部另行規(guī)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8.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減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優(yōu)惠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稅單位職工家屬宿舍用地。
(3)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y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4)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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