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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一級建造師 工程法規(guī) 專業(yè)問答 正文
級別管轄及地域管轄分別是指什么?
幫考網校 2020-07-31 17:20
精選回答

級別管轄及地域管轄分別是指什么?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民事案件的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有權針對人民法院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提出管轄權異議,這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

一、級別管轄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12單)

婚姻、繼承、家庭、物業(yè)服務、人身損害賠償、名譽權、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案件 ,以及群體性糾紛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特殊地域管轄>一般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qū)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劃分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地域管轄實際上是以法院與當事人、訴訟標的以及法律事實之間的隸屬關系和關聯關系來確定的。

特殊地域管轄——合同履行地的確定(18多、1512單)

1)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①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②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未履行,約定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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