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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qū)別是什么?
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qū)別:
(一)辦理事務的范圍不同
(1)在我國行紀業(yè)務主要包括辦理購銷貨物、寄售商品和有價證券的買賣等業(yè)務,行紀行為屬于動產和有價證券買賣等商事行為。
(2)居間的業(yè)務范圍較廣,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項以及國家管理的未允許放開市場經營的重要生產資料和部分生活資料以外,均可以進行居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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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婚姻中介,婚姻關系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一種合同關系,因而婚姻介紹不屬于居間的業(yè)務范圍,應由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調整。
(二)合同的標的不同
所謂標的即合同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1)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為委托人提供的服務不是一般的勞務,而是行紀人與第三人發(fā)生法律關系,為一定的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實施是委托人與行紀人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托人進行一定的法律行為。
(2)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為委托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為,居間人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勞務即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人所辦理的事務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義,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受托的事務是法律行為,這正是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本質上的區(qū)別。
(三)與第三人的關系不同
(1)行紀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相對于行紀合同本身來說是外部法律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規(guī)則,行紀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只能發(fā)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即發(fā)生在行紀人和第三人之間。
(2)居間合同中,無論是指示居間還是媒介居間,居間人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其在交易中僅是一個中介人,既不為交易的當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的談判,在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上并不體現居間人的意見,合同的權利義務在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設定、產生。
(四)“介入”不同
行紀人在一定條件下有介入權,居間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擔介入義務。
(1)行紀人接受委托買賣有市場定價的商品時,除委托人有反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出賣人或買受人的權利。行紀人的介入權是法律規(guī)定的結果,是一種形成權,使委托人和行紀人之間產生了買賣合同。
(2)在媒介居間中如果委托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有保密義務,由此居間人產生為委托人隱名的義務,這種居間稱為隱名居間。
在隱名居間這種情形下,對于委托人依據與相對人的合同應承擔的義務,在一定條件下由居間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并領受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義務。因此,只有在保護隱名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
80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qū)別是什么?: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qū)別:(2)委托合同。(1)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活動,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權利和不履行義務。(2)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活動,受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對委托人可直接發(fā)生效力,(1)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2)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須在委托人指示權限內從事工作,(1)行紀合同必然是有償合同
26行紀合同是什么?: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托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委托人,接受委托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行紀人。行紀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合同法理論上又稱信托合同。
111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qū)別是什么?: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qū)別: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人身依附合同。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雇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標的是提供勞務,承攬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雇員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即構成違約:沒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約定即為違約。雇員不能將自己應付的勞動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2)承攬合同中,(1)雇傭合同中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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