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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終結后追回的財產應當如何處理?
破產清算程序的終結,是指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在破產財產分配已經進行完畢或者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經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產清算程序到此結束的事實。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在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后追回的財產處理如下:
(1)在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后兩年內,債權人可以行使破產撤銷權或針對債務人的無效行為而追回財產。在此期間內追回的財產,應用于對全體債權人分配。
(2)在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兩年之后,債權人發(fā)現因無效行為而應追回的財產,或者可行使民法、合同法上的撤銷權追回的財產時,仍可行使相應權利追回財產,但追回的財產一般不再按照破產法規(guī)定用于對全體債權人清償,而是用于對追回財產的債權人個別清償。

下面我們列舉一道關于注冊會計師考試的例題,給大家說明一下這個知識點在考試中的應用,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例題·單選題】假設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受理某國有企業(yè)破產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產宣告裁定。2009年3月1日破產程序依法終結,下列情況中,人民法院應該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對全體債權人進行追加分配的是( )。
A.2011年2月,發(fā)現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追回的財產,該財產數量財產數量可以支付分配費用
B.2010年10月, 發(fā)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但該財產數量不足支付分配費用
C.2011年5月,發(fā)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該財產數量足以支付分配費用
D.2011年3月,發(fā)現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追回的財產,該財產數量財產數量不足支付分配費用
【答案】 A
【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程序終結后破產財產的追加分配。根據規(guī)定,自破產程序依法終結之日起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1)發(fā)現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2)發(fā)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有上述規(guī)定情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將其上交國庫。
83什么是破產程序的終結?:破產程序終結是指引起破產程序終結的法律事實。人民法院終結破產清算程序應當以查明債務人財產狀況、明確債務人財產的分配方案、確保破產債權獲得依法清償為基礎。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且無人代為清償或墊付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管理人申請宣告破產并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
38破產清算終結后追回的財產應當如何處理?:破產清算終結后追回的財產應當如何處理?在破產財產分配已經進行完畢或者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分配,在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后追回的財產處理如下:債權人可以行使破產撤銷權或針對債務人的無效行為而追回財產。債權人發(fā)現因無效行為而應追回的財產,但追回的財產一般不再按照破產法規(guī)定用于對全體債權人清償,人民法院應該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對全體債權人進行追加分配的是( )。【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程序終結后破產財產的追加分配;
396破產申請受理后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如何處理?:破產申請受理后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如何處理?如海關、工商管理部門等采取的財產扣押、查封等措施,對債務人財產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關單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關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后,應當依照企業(yè)破產法第19條的規(guī)定及時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債務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采取保全措施。C拿著乙的判決書到管理人那里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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