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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專業(yè)問答正文
破產清算終結后追回的財產應當如何處理?
幫考網校2020-06-30 11:28
精選回答

破產清算終結后追回的財產應當如何處理?

破產清算程序的終結,是指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在破產財產分配已經進行完畢或者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經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產清算程序到此結束的事實。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在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后追回的財產處理如下:

1)在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后兩年內,債權人可以行使破產撤銷權或針對債務人的無效行為而追回財產。在此期間內追回的財產,應用于對全體債權人分配。

2)在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兩年之后,債權人發(fā)現因無效行為而應追回的財產,或者可行使民法、合同法上的撤銷權追回的財產時,仍可行使相應權利追回財產,但追回的財產一般不再按照破產法規(guī)定用于對全體債權人清償,而是用于對追回財產的債權人個別清償

下面我們列舉一道關于注冊會計師考試的例題,給大家說明一下這個知識點在考試中的應用,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例題·單選題】假設人民法院于2008910日受理某國有企業(yè)破產案件,1210日作出破產宣告裁定。200931日破產程序依法終結,下列情況中,人民法院應該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對全體債權人進行追加分配的是(  )。

A.2011年2月,發(fā)現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追回的財產,該財產數量財產數量可以支付分配費用

B.2010年10月, 發(fā)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但該財產數量不足支付分配費用

C.2011年5月,發(fā)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該財產數量足以支付分配費用

D.2011年3月,發(fā)現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追回的財產,該財產數量財產數量不足支付分配費用

【答案】 A

【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程序終結后破產財產的追加分配。根據規(guī)定,自破產程序依法終結之日起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1)發(fā)現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2)發(fā)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有上述規(guī)定情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將其上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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