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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匯票的追索權?
匯票的追索權,是指匯票到期不獲付款、到期前不獲承兌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時,持票人依法向匯票上的債務人請求償還票據(jù)金額、利息和其他法定款項的票據(jù)權利。
1.追索權的當事人:被追索人
(1)對象:背書人、出票人、保證人、承兌人。
【提示】若承兌人已承兌,就算拒付,也可追索;若沒有承兌,不可以向其追索
(2)要求: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已經(jīng)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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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追索權的取得與保全
(1)到期追索權發(fā)生的原因:到期被拒絕付款。
(2)期前追索權發(fā)生的原因:
①被拒絕承兌(包括承兌附條件);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不是出票人)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產(chǎn)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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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追索權的保全
①要求:遵期提示+依法取證→保全追索權
【補充】依法取證:出具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其他證明(如付款人死亡或逃匿的有關證明、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法院宣告付款人破產(chǎn)的文書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付款人終止業(yè)務活動的決定)。
②后果
未遵期提示、依法取證,并不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
3.追索的金額
(1)首次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償日,按人民銀行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次
①已清償?shù)?b>全部金額;
②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至再追索清償日,按人民銀行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4.持票人負有及時通知的義務(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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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追索權的效力
抗辯切斷制度適用于再追索權人與其追索義務人之間的關系。被追索人不得以其對于出票人或者再追索權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再追索權人。
【總結(jié)】附條件的結(jié)果:(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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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jié)】匯票中日期記載效力:(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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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們以注冊會計師考試真題為例,給大家說明一下這個知識點在考試中的應用,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真題】根據(jù)票據(jù)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匯票持票人可以取得期前追索權的情形有( )。
A.承兌附條件
B.承兌人被宣告破產(chǎn)
C.付款人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
D.出票人被宣告破產(chǎn)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匯票被拒絕承兌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26不帶追索權的應收票據(jù)貼現(xiàn)會計分錄是什么?:不帶追索權的應收票據(jù)貼現(xiàn)會計分錄是什么?企業(yè)向銀行貼現(xiàn)時:借:銀行存款:財務費用,貸,應收票據(jù)。票據(jù)到期時承兌人的無論是否支付都與貼現(xiàn)企業(yè)無關貼現(xiàn)企業(yè)無需進行賬務處理
33票據(jù)追索權的行使期限是什么?:票據(jù)追索權的行使期限是什么?(1)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nèi),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直接)前手;(2)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nèi)書面通知其再前手;(3)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fā)出書面通知。
45什么是期前追索權?:什么是期前追索權?在票據(jù)記載的到期日到來之前,如果發(fā)生了特定的事由使到期付款已經(jīng)不可能或者可能性顯著降低,法律賦予了持票人在到期之前就進行追索的權利。這種追索權,稱為期前追索權。其中特定事由包括:1.被拒絕承兌(包括承兌附條件);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產(chǎn)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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