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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o:p>
1. 債權人事先合法占有債務人之動產。
通常基于合同,如委托、加工承攬、運輸、保管。
2. 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 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
(1)為防止物的占有人濫用留置權,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guī)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所謂同一法律關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返還占有物之義務與留置所擔保的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提示】另依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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