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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為著火和爆炸。
(一)著火
可燃物在與空氣共存的條件下,當達到某一溫度時,與引火源接觸即能引起燃燒,并在引火源離開后仍能持續(xù)燃燒,這種持續(xù)燃燒的現象叫著火。著火就是燃燒的開始,并且以出現火焰為特征。可燃物的著火方式一般分為下列幾類:
1.點燃(或稱強迫著火)
這種著火方式習慣上稱為引燃。
2.自燃
(1)化學自燃。這類著火現象通常不需要外界加熱,而是在常溫下依據自身的化學反應發(fā)生的,因此習慣上稱為化學自燃。例如火柴受摩擦而著火;炸藥受撞擊而爆炸;金屬鈉在空氣中自燃;煤因堆積過高而自燃等。
(2)熱自燃。
(二)爆炸
爆炸最重要的一個特征是爆炸點周圍發(fā)生劇烈的壓力突變,這種壓力突變就是爆炸產生破壞作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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