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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2020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為了幫助大家能夠順利通過考試,今天幫考網(wǎng)分享了2020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刑法》的知識點:重點罪名,一起來看看吧!
三、徇私枉法罪
(一)定義
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訴訟中,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1.犯罪客體:國家司法機關正常活動與國家的司法公正。同時也可能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
(1)對明知無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訴。“無罪的人”:是指未實施任何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實施了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的人。
(2)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訴。
(3)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
3.犯罪主體:司法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工作人員。根據(jù)司法解釋,司法機關專業(yè)技術人員在辦案中故意提供假材料和意見,或者故意作鑒定,嚴重影響刑事追訴活動的,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故意,犯罪動機是徇私、徇情。
(三)司法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認識水平、工作能力不高而造成錯案的,不能以犯罪論處。由于隸屬關系,不得不執(zhí)行上級錯誤命令,造成錯案的,如果不是有共同徇私枉法的共同故意和行為,不能以犯罪論處。
2.罪數(shù):司法工作人員因受賄而枉法追訴、裁判的,應從一重處斷,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
3.責任主體的認定:
(1)共同實施的同一枉法裁判行為,罪責如何劃分?——看其是否有犯罪的故意。
(2)集體討論決定的行為,責任主體如何認定?——看其是否有犯罪故意;反對決定的人排除。
(3)經(jīng)過主管領導決定實施的枉法裁判行為,領導責任如何認定?
A.如果該領導明知有枉法裁判行為而積極支持的,構成本罪共犯;
B.如果無犯罪的共同故意,不構成本罪;
C.如果該領導由于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可構成玩忽職守罪。
4.本罪是行為犯,不以情節(jié)嚴重為要件;情節(jié)嚴重是加重構成要件。
5.共犯認定:非司法工作人員與司法工作人員勾結,共同實施徇私枉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6.司法工作人員捏造犯罪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訴的認定:
(1)如果該司法工作人員為本案件的承辦人,則構成徇私枉法罪;
(2)如果該司法工作人員不是本案件的承辦人,則構成誣告陷害罪;
7.罪數(shù):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徇私枉法的,從一重處斷。
四、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一)定義
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特殊主體,即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負有審判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
2.犯罪主觀方面:故意;
(三)司法認定
1.罪數(shù):司法工作人員因受賄而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枉法裁判的,從一重處斷。
2.責任主體的認定:
(1)由合議庭討論的案件,共同承擔責任,但評議時持異議著免責;
(2)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共同承擔責任,但持異議著免責。
五、私放在押人員罪
指負有監(jiān)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行為。
六、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內容,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試知識點,可以關注幫考網(wǎng)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頻道的更新。最后,預祝大家在考試中一切順利,取得理想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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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都有什么?: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都有什么?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返還財產(chǎn);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行政責任包括 1.行政處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處罰。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刑事責任包括 1.主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罰金;